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的说,此规则确定了“共债共签”的规则,对于明显超过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果只有一方对外举债,首先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认,如果不追认,则需要债权人一方来举证证明债务人夫妻共同受益,或基于共同的举债表示,如果不能证明,该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另一方不再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清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清偿方式:如果该债务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三、离婚时在婚姻存续的债务是否需承担
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被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夫妻离婚需要承担共同债务,承担的方式是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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